澳门新浦新京8455

当前位置>>
关于转发《江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澳门新浦新京8455    时间:2023-05-06

澳门新浦新京8455:关于转发《江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 12- 29 字体:[    ]

各市、县(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党群部、经济发展局,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8]20号),规范我省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等三部委印发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江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9日

江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推渌叩冉逃、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统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下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审批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

第五条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经批准筹设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

第六条设置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的原则。设置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省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中等及以下层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依据管理权限由业务主管部门核定。

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第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褪凳┲械妊Ю逃钠胀ㄖ凶,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高等职业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含普通中专),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四)实施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设区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第八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其中,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实施其他学历教育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营利性民办学校批准筹设时,举办者实缴资金到位比例应当不低于注册资本的60%;正式设立时,注册资本应当缴足。

第十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批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三章 学校内部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督机构、行政机构,同时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营利性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十二条营利性民办学校董事会、行政机构、校长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设立并行使职权。

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董事会、监事机构、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机构任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成员与财务、资产、后勤等主要部门负责人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书记、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营利性民办学校董事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主要负责决定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策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为党建工作提供条件,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加大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学校,都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学校,可由当地民办学校党委(党总支)或主管部门党组织,牵头建立联合党支部。对正式党员不足3名但规模较大的学校,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支部书记、党建工作指导员、骨干党员,帮助学校建立党支部。

营利性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应当按照主管部门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为主,学校所在地党组织要积极配合、主动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

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加强自身建设,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和行政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共青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作用。

第十五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监督机构。监督机构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营利性民办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进入监督机构。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监督机构成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董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督机构成员。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权:

(一)监督检查学校财务。

(二)监督董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对董事会和行政机构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学校章程的董事、行政机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四)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校长应当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董事会有关决议,独立行使法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保证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章 教育与教学

第十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把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各环节,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第十九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党组织应当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应当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深入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二十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规模等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严禁超规模招生,严禁跨区域办学。学校招收境外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保障教育教学投入。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科学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重视教师队伍建设。营利性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学校应当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学校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财务会计制度。学校应当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制定符合营利性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统一学校财务核算,集中管理各种资金和经济资源,不得账外核算。

不具备单独设置财务管理机构条件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在相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未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委托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

第二十四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完善预算审批程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者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数。

第二十五条营利性民办学校严禁私设“账外账”,严禁资金“体外循环”。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学生资助、教职工待遇以及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学校应当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必要支出。

第二十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拥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学校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学校举办者不得抽逃注册资本,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第二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全部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学校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不得组织、参与或变相开展集资活动。

第二十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和教职工的进修培训等。

第二十九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到的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等,应当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及绩效评价。

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资助、奖励制度,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三十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学校与利益关联方发生交易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学校关联交易实行决策回避制度,有关联关系的决策机构成员不得对该议定事项行使表决权,也不得委托或者代理其他决策机构成员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学校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学校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三十三条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内容应当执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其他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公示年度报告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信息,并同步推送至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三十五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和设施公开信息。除学校已经公开的信息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其他信息。学校对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申请的信息应当及时回复。

第三十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强化主体责任意识,自愿接受惩戒和约束。鼓励学校引入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对学校进行信用评级,并主动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等活动时,应将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情况作为重要参考指标,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学校,给予相应支持。

依据《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实施信用约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违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纳入联合惩戒范围,并通过江西省民办教育管理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公布失信记录。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学校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并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并按隶属关系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九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处理,切实保障学校师生和相关方面的权益。

第四十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及时办理建制撤销、注销登记手续,将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印章交回原审批机关,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原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变更,学校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检查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四十三条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加大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招生简章的监管力度,对于使用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的学校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督导和检查,组织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定期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四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情况的监督;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实施审计、建立监管平台等措施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对涉嫌非法集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重点查处无证无照办学、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第四十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学方向、教学内容、办学行为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二)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三)提供虚假资质或者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等行为。

(四)筹设期间违规招生,办学期间违规收费。

(五)因学校责任造成教育教学事故及安全稳定事故、事件。

(六)抽逃办学资金、非法集资。

(七)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十九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一)法人财产权未完全落实。

(二)民办学校属于营利性的,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办学条件不达标。

(四)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澳门新浦新京8455??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仙来西大道859号(老渝工学院大门东侧) 邮编:338000 赣ICP备17002484号 赣公网安备 36050202000291©mc
澳门新浦新京8455 - 百度买球指南